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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关于教职工请假规定的通知(试行)
( 发布日期:2012/9/29 阅读:次)

为了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完善岗位职责,增强集体观念和团队意识,营造一个和谐、严谨的工作环境,根据浙商大人【2005299号文《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请假规定》和 浙商大教【2011320号文《浙江工商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

一、教职工请假分为因公、因私两大类。

因公请假是指:因公出差、学术交流、访学、公派出国等。

因私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及法定的探亲、婚、丧、产和哺乳假等。

二、因公离开工作岗位的教职工,都应由当事人按照规定事先办妥书面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岗,因特殊或紧急情况不能事先亲自办理手续的,可委托他人持有关证明或通知代办,或先告知后补假。

三、病假需提交医生建议休假证明,病假一周以上者,必须持有省级医疗统筹定点医院诊断意见,急诊病人或有特殊情况者,事后要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四、请假程序:到学院办公室索取请假单,按请假单上的程序办理有关请假手续,涉及教学任务变动的,办理调课手续并报教务处,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五、请假人如涉及教学任务变动,应按照浙商大教【2011320号文件规定办妥手续。

六、批假权限:

一周以内,由系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院审批。(周二下午的业务学习或政治学习时间,若非特殊情况不予以批假,原则上每学年不能超过二次)

一周以上一个月以下,由系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学院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一个月以上,由系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学院领导同意后,上报分管校长审批。

担任教学、科研任务的教师,还需相关部门(教务处、科技处)的会签。

七、凡事先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假满而逾期不归者,均作旷工论处,同时上报人事处。若造成教学事故的,学院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请假涉及的工资及工龄计算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绩效工资处理办法由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另行颁布。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解释,即日起执行。

附1:关于修订教职工请假规定的通知.doc

附2:关于印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doc

附3:食品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doc

附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pdf

附5: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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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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