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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集体听课制度的规定
( 发布日期:2012/10/9 阅读:次)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教育厅及学校有关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文件的精神,保证学院课堂教学质量,促进和提升学院年轻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自2011年开始,学院试行集体听课制度,这一举措得到了学校领导和教务处的肯定,同时并得到了学院广大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的拥护和配合,目前已在全校推广实施。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学院集体听课制度,根据3个学期的集体听课试行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集体听课教师组成及人数

集体听课教师由下列人员组成:学院领导,系室主任,校、院二级督导,同时邀请1-2位青年教师列席(不打分)。由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或指定的(校、院)教学督导为集体听课小组组长,集体听课人数一般应在7人及以上。

二、集中听课程序

每次集中听课安排,由教学管理科根据教学日历、听课教师时间等,提前一天以短信形式通知参加集中听课教师的集合时间和地点,听课前10分钟公布听课对象和教室,结束后再由组长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集中讨论。

三、集体听课次数及听课对象

集体听课次数每学期不少于6次,听课对象为学院7级岗及以下的年轻教师(观摩听课除外)。

四、集体听课的内容及意见反馈

每位听课教师独立认真填写听课表格并打分(无记名),听课结束后交组长,由组长汇总填写集体听课意见(听课组教师分别签名)。对集体听课分数在70分及以下者,所有听课组教师必须再次集中讨论听课对象存在的问题及性质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听课结果由听课组长或教师所在系室主任在2天内当面向听课对象反馈。

五、集体听课结果的最后处理

学院根据集体听课情况,把集体听课的结果存入该教师的教学档案,并作为其职称晋升及下一轮聘岗职级的依据。对于集体听课分数在70分以下者,取消当年教优资格评审。连续2次(一学年或一学期)70分以下者,暂停其授课资格一年。重新上课,需提供所上课程的全部教案,经系室主任审核通过,再随机抽取讲课内容进行试讲,经集体听课小组提出意见,最终由学院决定是否具备授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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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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